你的货物生虫了,找我干什么? ——宁夏贸促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点案例(六)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5日,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通过冷柜出口20吨核桃仁产品到巴西。货物于9月18日抵达目的港巴西桑托斯港,客户当日办理提货手续后等待海关查验。10月22日,客户将货物卸至常温环境(当地气温20℃以上)存放,等待进一步查验。11月13日,巴西海关在货物包装中发现活体蠕虫,并于12月16日以“禁止进口含该蠕虫物种”为由,要求整批货物退回中国。客户随即通过律师函向宁夏公司索赔全部货损及目的港费用,声称运输过程中货物已携带蠕虫。
二、宁夏公司诉求
1.如何有效反驳客户索赔要求,避免承担货损及目的港费用?
2.如何证明货物质量问题系客户存储不当所致,而非运输过程责任?
3.是否有必要委托巴西当地律师应对?
三、贸促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答复
经宁夏贸促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查阅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合同、商业发票、提单、报关单及与客户往来邮件等相关资料后,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有效反驳客户索赔要求方面。宁夏公司与巴西客户签订的出口货物合同中,采用了CIF交货条款。该条款下,出口货物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时即转移至买方。宁夏公司在天津港将货物装船时已完成交货义务,后续风险(包括海关查验、存储等)应由客户承担。
(二)关于证明货物质量问题责任方面。建议宁夏公司第一时间向客户申明,核桃仁易在高温环境下出油生虫,因此从原料存储、装柜运输至目的港全程采用冷柜控温,且宁夏公司已经按照该要求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全程采用冷柜控温方式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港口。若装运时存在蠕虫,在2个月运输周期中应已发育为飞蛾,而非存活至海关查验阶段。此次海关查验阶段发现的蠕虫应为客户卸货后未按冷链要求存储,导致货物在常温环境下滋生蠕虫,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如果客户坚持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已携带蠕虫,需提交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前已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仅以海关查验结果为依据不足以支撑其关于退货及索赔诉求。
(三)关于与客户纠纷应对方式方面。从企业提交的材料研判,此次纠纷产生的责任不在宁夏公司,针对巴西客户通过发送律师函方式对宁夏公司的索赔要求,因客户货款已全额支付,暂无必要委托巴西地区律师,建议宁夏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发送律师函方式一揽子答复巴西客户,并做好司法程序答辩准备。律师函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申合同条款(CIF桑托斯),强调风险转移时间节点及买方收货后义务;提供装运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冷柜温度记录等证据,证明货物出运时符合质量要求;附具第三方机构关于核桃仁存储条件的说明,指出高温环境下才会滋生蠕虫,结合客户卸货后常温存储的事实,论证质量问题系其保管不当所致;要求客户提供货物在运输途中及卸货后全程冷链记录,否则视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四、案例提示
国际贸易中,清晰的合同条款与完备的证据链是维护权益的关键。企业需强化法律意识,善用专业机构资源,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一)完善出口货物验收标准等合同条款。企业应在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验收标准(包括检验机构选择)、质量异议期等内容。在易腐、易变质产品交易中,需额外约定卸货后存储条件及买方保管责任。
(二)做好风险及争议解决预案。针对高风险地区交易,投保货物运输险及产品质量责任险。提前了解目的国海关检疫要求,确保货物符合准入标准。合同条款中优先约定由中国贸促会宁夏调解中心调解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加强检验报告等贸易单据档案管理。装运前留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冷链运输记录(如温度监控数据);要求买方签收货物时确认外观及状态,避免事后争议。
供稿:贸易促进处
编辑: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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