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RCEP协定,在何种情况下,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可获得原产资格?
预警应对13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106号附件1)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全部税则号列货物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
1.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在协调制度(HS)一定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改变(HS编码前两位改变)、品目改变(HS编码前四位改变)和子目改变(HS编码前六位改变)。
2.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计算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定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包括扣减法或者累积法两种,企业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要求的,货物即具备RCEP原产资格。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使用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均为不少于40%。
3.一般是对货物所含非原产材料必须经过什么样的加工工序进行规定。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只采用了“化学反应”一种加工工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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