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由于其一裁终局性、保密性、可执行性等自身特点所带来的优势,在现今国际商业交易中,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企业最受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年工作报告》 数据显示,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22年受理案件4086件,争议金额人民币1269亿元。其中,涉外仲裁案件数量(642件)占比达15.71%,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快速增长。同时,全球主要知名仲裁机构结合当前仲裁业务的发展,相继修改仲裁规则以引入新的制度,彼此存在共性的同时,但也保留着自身的特色。本文主要以国际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基础,就仲裁程序涉及的通知与送达,启动仲裁,仲裁通知答复,仲裁员人选异议,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的形式和期限,临时措施(仲裁保全),以及电子提交与视频开庭,这七个主要程序问题进行比较和梳理,以为企业在国际商事交易中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时提供参考。
本文进行对比的七大仲裁规则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以下简称CIETAC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以下简称HKIAC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ICC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ICDR规则)、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20)(以下简称LCIA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以下简称SIAC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UNCITRAL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