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阿拉伯国家商事法律服务的路径和方法 ——以宁夏为视角
摘要:宁夏作为走向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世界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布局与中阿经贸论坛的多次举办,宁夏与阿拉伯国家的商事合作迅速发展。中阿商事活动的增长为其法律服务带来了更多的挑战,本文立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目前中阿商事活动的现状和已经取得的成果,结合宁夏现有的法律服务经验,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和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的建立完备三个方面探讨中国—阿拉伯国家商事法律服务的路径和方法,旨在为中阿商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促进中阿商事活动的迅速发展。
关键词:中国-阿拉伯国家,宁夏,商事活动,法律服务
前言: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为宁夏对外开放带来新机遇。宁夏的定位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与阿拉伯国家合作中,宁夏有独特的人文、政策、区位、产业等优势,要把宁夏的特色优势和资源禀赋有机融合到中阿大交流、大融通、大发展中,抢抓机遇,提升宁夏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宁夏作为走向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世界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为宁夏对外开放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如何为中国-阿拉伯国家的商事活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本文将做出探究和讨论。
一、宁夏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历史上是古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规划》将宁夏明确定位为“推进主要面向阿拉伯国家及世界穆斯林地区开展交流合作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将银川定位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主要节点城市”。作为“一带一路”上的重点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力推动中国与阿拉伯及穆斯林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并多次成功举办了中阿经贸论坛及中阿博览会。
2015年6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宁夏的总体定位为探索内陆地区开发开放、全面转型的新路径,努力建设成为“一个支点、二个基地、一个示范区”,即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和中阿国际合作桥头堡,国家重要的现代能源化工基地,承接先进技术和产业转移基地,西部新型城镇化和生态宜居示范区。其中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和中阿国际合作桥头堡主要指将宁夏建设中阿空中、网上、陆上丝绸之路的“宁夏通道”,推进与阿拉伯国家和世界穆斯林地区深度交流合作,着力打造中阿人文交流合作示范区、中阿贸易投资便利化示范区和中阿金融合作示范区三个载体。重点建设中阿(中海)自由贸易区、中阿金融商贸中心、国际清真食品与穆斯林用品研发认证生产和贸易中心、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目的地、中阿国际合作产业园等。
2015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提出把宁夏打造成辐射西部、面向全国、融入全球的中阿合作先行区、内陆开放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
基于上述国家战略和宁夏区际规划,宁夏“向西开放”的前景——从面向全世界22个阿拉伯国家,到面向全世界57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甚至更远的欧洲,宁夏全球视野的格局已经形成。
二、宁夏与阿拉伯国家经贸交流概括
宁夏作为中阿经贸合作的战略结合点,一方面宁夏与中亚、非洲地区有着更为紧密的地理联系,而另一方面更是宁夏地区在宗教信仰和文化方面与阿拉伯国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地理与人文上的相似促进了宁夏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发展与交流。
(一)宁夏中阿博览会所显现出的区位优势
自2010年以来,宁夏成功举办三届中阿经贸论坛和二届中阿博览会,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先后签订了各类协议876个,合同金额累计达到4359.3亿元,合作项目涉及科技、金融、能源、农业、卫生、旅游、文化教育等十多个领域。其中2015中阿博览会期间签约项目共计163个,投资金额1712亿元人民币,包括合同项目38个,投资金额269.9亿元;协议项目117个,投资金额1442.1亿元;合作备忘录6个;友好城市协议2个。同时在中阿博览会的基础上,中国有关部委与阿拉伯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先后签署了多项中阿合作协议。中阿技术转移中心、中阿农业技术转移中心、中阿医疗健康合作发展联盟、中阿商事调解中心、中阿联合商会联络办公室等一批中阿多双边合作机构落地宁夏,有力拓宽了中阿合作的渠道。
在2015年第二届中阿博览会期间,阿曼杜古姆特区中国产业园、毛里塔尼亚海洋经济综合产业园等项目的签约,实现了中阿共建产业园区“零”的突破。主宾国(约旦)系列活动共签署合作协议18个,项目总金额达197.85亿元人民币,项目涉及农业、卫生、旅游、交通、能源、通讯等领域。一批中阿科技合作重点项目签约,中阿双方在风电技术、能源汽车、核电、椰枣病虫害防治技术、风光互补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园艺智能化管理系统、太阳能海水淡化技术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农业“走出去”战略迈出了新步伐,宁夏企业分别与约旦、毛里塔尼亚、阿根廷签订特色农产品高科技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脱水菜出口协议。宁夏已经在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展现出了得天独厚的区位人文地理优势。
(二)宁夏在中阿产业园区项目上所取得的成果
1、阿曼杜古姆特区中国产业园项目
作为2015年中阿博览会的落地项目之一,阿曼杜古姆特区中国产业园占地1200公顷,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生活区和酒店、渔业四个板块。产业规划为石油化工产业、天然气加工产业、建筑材料产业、海洋产业、遭受国外“双反”的产业、清真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及电子商务和物流产业。
2016年9月21日,笔者之一的赵恩慧律师随同宁夏博览局刘婕副局长一行在约旦首都马斯喀特调研,随同会见了中沙产业园总经理沙彦聚,了解到中国阿曼杜古姆产业园已经开始施工建设,建设单位是宁夏建工集团。产业园首批投资项目共10个,其中宁夏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5个,分别是宁夏中科嘉业新能源科技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GW光伏组件项目,宁夏建材集团日产5000吨水泥项目,银川玉顺油服有限公司钻井、修井器材加工项目,宁夏大丰建材公司保温板、加气块项目,银川方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丝绸之路网站及高新技术产品孵化器。
2、银川直航迪拜航线开通
2016年5月3日,由阿联酋航空运营的迪拜-银川-郑州航线正式开通。2016年9月4日,四川航空开通成都—银川—迪拜的直飞国际航班航线。标志着银川直航迪拜航线的开通与发展。
3、宁夏打造中阿科技园向世界输出“中国智造”
2016年5月17日,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刘慧主持召开第6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中阿科技园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根据方案设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宁夏将高水平建设中阿科技园,依托包括本土人才在内的全国创新力量,将中阿科技园打造成新的国家平台,推动中阿技术转移和宁夏具有竞争力的产业“走出去”。
中阿科技园以银川科技园、银川国家农业科技园科研开发区为“两翼”,采取“一园两区+”的空间布局,依据阿方需求、园区所能开展技术研发熟化、组装集成、定制配套和示范展示。其中银川科技园将重点围绕清真食品、回医药、现代生物、新能源、智能制造、“互联网+”等领域开展研发活动,主要推进清真食品、干细胞、太阳能应用、智能制造等10个重点项目;银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围绕设施园艺、农业物联网、光伏农业、节水高效农业等领域,主要推进温室结构与利用模式、水质净化、设施无土栽培等10个重点项目。
目前,中阿科技合作已经进行有效尝试,已在迪拜、约旦建设科技园区并示范椰枣病虫害治理、节水灌溉、农业物联网等技术,部分科研成果已经输出到阿拉伯国家。
4、中阿国际货运班列运行
2016年06月19日《宁夏日报》报道:1月15日,宁夏“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正式开行,是宁夏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带动下向西开放的重要举措。至4月底,宁夏“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已发车17列,累计运送货物价值2000万美元,货物包括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电器和民用百货四大类近百种。
5、宁夏与沙特签约,在沙特吉赞经济城组建合资公司
2016年8月31日,由沙特能源工业和矿产资源部、商务和投资部共同主办的“携手合作、面向未来:连通‘沙特愿景2030’与‘一带一路’倡议”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上,沙特国家石油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阿敏•纳赛尔、朱拜勒和延布皇家委员会吉赞总裁纳斯夫与银川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崔昆、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红卫共同签署了《朱拜勒和延布皇家委员会、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吉赞经济城组建一家合资公司的框架协议》。经向中沙产能合作办公室了解,合资公司筹建事宜正在稳健推进,下一步将进行中沙产能合作产业园建设调查研究等工作。
6、宁夏将与迪拜共建中阿食品工业园
2016年10月18日至20日,“迪拜(中东)贸易及投资合作推介会”在宁夏召开。迪拜批发城首席执行官阿卜杜拉·贝尔湖一行6人来宁夏考察交流,10月19日,阿卜杜拉代表迪拜批发城与自治区商务投资集团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宁夏将与迪拜共建中阿食品工业园。
7、贺兰蔬菜和兴庆区的花卉销往迪拜
2016年9月26日下午,宁夏全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吨西兰花、菜心等露地蔬菜,从贺兰县习岗镇新平标准化蔬菜基地直奔迪拜。“这批蔬菜通过空运抵达迪拜,销往酒店、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据习岗镇党委副书记董振华介绍,这是该类产品首次从贺兰县出口迪拜,是贺兰县农业转型升级的一次突破。
2016年10月6日,银川市兴庆区华盛钱隆花卉走进迪拜新闻发布会暨洽商会在阿联酋迪拜举行。同时,银川市首个出口迪拜花卉企业——迪拜钱隆花卉贸易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宁夏花卉销往迪拜。
当然,随着宁夏中阿商事活动的日趋繁荣,由此带来的商事纠纷也日益突出。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统计,仅2013年中国贸促会办理的涉及阿拉伯国家的商事纠纷案件就有150余件,涉案金额近20亿元人民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这一数据仍在持续增长,中国与阿拉伯国家间迫切需要建立与之适应及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而宁夏在中阿商事法律服务合作体系中也理应发挥出“交通枢纽”的作用。
三、中阿商事法律服务的路径和方法
在中阿经贸合作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合作机制、合作规模和合作领域都实现了质的飞跃,而如何稳固中阿经贸合作的良好势头成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中阿经贸合作的关键任务。
根据国际经验与宁夏中阿商事合作现状,中阿商事法律服务的路径和方法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中阿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中阿商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加强以及中阿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备。三管齐下,共同构建中阿商事合作法律服务的完整框架。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由于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有着较大的习俗宗教、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差别,阿拉伯国家对外来投资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限制。同时,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发展较快,经济程度较高,对外引资制度相对规范,而有的国家连年饱受战火摧残,社会动荡不安、投资环境较为恶劣,这就导致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商事活动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
自2004年1月,中国与阿盟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来,截至2016年7月,“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已举行七届部长级会议、十三次高官会。在多次的交流活动中,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等区域合作组织相继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此外,中国还和多数阿拉伯国家签订了双边的保护投资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这些宣言、行动计划和协定对促进中阿经贸关系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尚未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一些协定也缺乏法规性和实效性。因此在制度和法律上进行完善为中阿经贸合作提供有力保障,是未来中阿经贸合作发展的必由之路。
早在2013年,国务院多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其中,就境外投资主体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拔、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知识培训,防范境外经营和安全风险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指引。
2016年10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及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了外资企业准入“审批改备案”,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一举措大幅精简了外资准入流程,方便了外商投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外资准入行政审批成本。对于中国对阿拉伯国家的招商引资,同样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为落实这一政策,宁夏各级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为更好的引进阿拉伯国家企业建立完善而具体的法律机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氛围。
(二)加强中阿商事法律风险防控
“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新的平台,同时也对中国企业走出去面对法律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企业投资、商品买卖方面,不同的交易习惯与法律制度将影响着交易的进行与投资的成功。因此,如何为中阿商事活动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服务?笔者结合以下几种方法展开讨论:
1、法律环境调查
涉外商事活动因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社会风俗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阿拉伯国家部分为伊斯兰教法系,社会风俗不同于国内,在商事活动中表现诸多的差异,中阿商事活动进行法律环境调查就显得非常重要。
对于国外法律环境的尽职调查,通常以当地律师主要负责,国内律师配合为主要模式。当地律师在对本地法律专业性、语言、资源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就当地法律体系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对复杂问题的专业意见;国内律师则对中国国情、客户需求和运营模式等方面有更深的了解,与客户有更好的沟通,可以将国外律师的法律意见消化并协助客户运用,同时对外国律师工作监督和双重验证的作用。两者的配合有利于实现客户对境外法律环境调查的目的。
以笔者亲自参与的宁夏沙特吉赞经济城合资公司项目为例,作为中方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启动前期,曾委托中沙两国律师对沙特阿拉伯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环境调查,并委托专业翻译机构对沙特阿拉伯的民法、商法等部门法律体系整理翻译,形成了31部、60余万字的《沙特阿拉伯王国经济与投资法律法规汇编》,此举既能减少项目法律风险,也建立了相应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规数据库。
总之,法律环境调查应涵盖对阿拉伯国家法律体系及监管结构、外资准入制度、优惠政策、投资与实体设置要求、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贸易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或地区性合作协议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主要针对中国对阿拉伯国家所投资的项目是否为投资国法律、法令、方针政策所禁止的项目,或不允许外资介人的项目;是否因社会习俗和制度的不同而产生法律风险。
2、项目尽职调查
项目尽职调查是现代涉外商事活动的重要手段,既为保障项目的可持续进行,同时也能尽早排除及发现存在风险问题,从而保护企业的利益。
对项目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对涉及交易主体的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调查,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对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经济实力、技术水平、谈判者身份以及合作诚意等事项进行摸清,从而确保合作各方在良好合作中将项目进行下去。为此,笔者认为,法律项目尽职调查服务还需结合前期商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桥梁,对外提供我国以及获取阿拉伯国家企业乃至行业的各类信息,使法律服务,在整个项目的决策过程之中,更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发挥核心作用。
3、设计交易结构
在进行了相应的法律环境和项目尽职调查后,如何有针对性的设计出一套合适的交易结构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交易结构是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法律制度,设计出双方最优的交易结构。从避税,资本运作,融资及投资资金方面进行,同时充分考虑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风险,通过合理设计,最大限度减少,排除法律风险。
仍以宁夏沙特吉赞经济城合资公司项目为例,经过前期的法律环境调查和尽职调查报告,中沙双方采取“2+1”的合作模式,即先由广州开发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在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中方公司,再由中方公司与沙特阿美公司在沙特利雅得或吉赞注册成立合资公司。中沙双方通过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确定了合资公司目标,发展方针计划;约定了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董事会人员构成,明确了公司权力控制机制;并完成了管理层及内部组织人员构架的建立。以上框架合作协议的设计在充分考虑沙特阿拉伯国家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排除了该项目中的法律风险。
4、协助谈判签约
谈判签约是国际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谈判各方利益权衡和博弈的过程,也是法律服务的重要方面。如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应变能力, 协调谈判冲出现的僵局, 使谈判纳入法制轨道, 促进谈判的成功;同时对合同、公司章程和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和审查,从而帮助客户防范法律风险,争取利益最大化。在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商事活动中,由于语言与习俗的差异,一定要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文本,保障其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明确违约责任以及使两种文字的文本所表达的内容及意思一致、准确,明确争议条款出现时所使用的解释方法,使合同、章程达到合法、合理、明确、完备。尤其要注重在商事谈判或者合同的签订中,对合同中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地域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特色,充分考虑不同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以及可操作性,不能一概而论,仅简单的约定为仲裁或者诉讼,此部分后文会展开讨论。
5、协助审批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文件抄送外资,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作有关单位核定优惠政策的主要参考之一。笔者建议,逐步建立全行业的大型数据库,政府以服务外包的形式,联合各个中介机构编制各类企业所涉及到的以法律法规为指引,以合法合规为目标的全方位,整个流程的“三类清单”,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权力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政府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和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政审批负面清单。
6、协助投资撤出
在投资项目运作后,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项目上市、收购兼并等整个过程,协助投资者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资。这里相关的工作和法律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谈判协商,起草审阅各种交易文件,同证券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接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拟定整个退出程序方案,制作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并保证该程序的合法实施。对此,笔者认为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退出机制的考虑和设计过程中,应当将最终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获得可执行判决或者裁决书,通过司法途径退出的可能性考虑进去,及时更新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签署、生效的情况,以最大的事前预防保障项目得以顺利进行以及最终退出。
(三)建立中阿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1、协商谈判(Negotiation)
协商,又称为和解或谈判,是纠纷双方通过协调和谈判,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协商谈判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在形式上与程序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同时达成的协议是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
在中阿商事纠纷解决中,应当充分发挥协商谈判方式的优势,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这就要求在实践中进行协商谈判时,要引导企业谈判协商时的法律意识。如引入律师协助机制,整个协商谈判过程都有律师的参与和审查,使双方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和解协议的履行都能得到法律支持,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较一般商事协商而言,中阿商事协商谈判更有其独特性。其原因在于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之中,要充分考虑并尊重阿拉伯国家特有的宗教、文化、习俗以及交易习惯。特别是阿拉伯国家因其不同的宗教历史沿革,各国的法律体系、文化传统也不尽相同。甚至伊斯兰法系内对于《古兰经》和《圣训》做出不同的解释与援引,都会对结果带来不同的影响。因此,具有相关背景、知识储备的中阿商事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工作尤为重要。宁夏作为沟通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有力的桥梁,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以宁夏大学阿拉伯学院等为核心的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能熟练运用英语、阿拉伯语的各类中阿法律服务人才,并将其输送至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涉及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翻译、咨询公司等一系列法律服务及其相关行业。
2、调解(Mediation)
商事调解是指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将其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纠纷,提交专门的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行为和过程,调解的成功依赖于其科学设置的程序,调解员丰富灵活的调解手段和高超的能力,具有国际商事调解丰富经验的调解员依据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进行调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经过利益分析和说服劝导,通过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
新的国际形势下,为配合“一带一路”建设,2015年9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和黎巴嫩农工商联盟、约旦安曼商会、埃及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首先发起成立了中国—阿拉伯联合调解中心,旨在促进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及地区的贸易投资合作,以联合调解的方式解决双边商事纠纷的合作机制。中国—阿拉伯联合调解中心顺势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博览局下设中阿商事调解中心秘书处,现已经建立了中约联合调解机制、中埃联合调解机制、中黎联合调解机制及中国与其它阿拉伯国家调解机制(建设中)的格局。而为了进一步更好地开展中阿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工作,中阿商事调解中心引入了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法律合作伙伴,利用第三方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本身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敏锐的市场信息获取能力、灵活多变的高适应性和全球化的工作平台,全面负责秘书处的法律工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博览局考察突尼斯、约旦、阿曼北非三国,并就进一步建立中阿商事调解机制与当地商会签订合作协议期间,具有丰富涉外业务经验的律师作为博览局一行团队中的法律顾问专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阿商事调解中心已经与突尼斯工商手工业联合会(UTICA)签订了《中国-突尼斯商事调解合作协议》、与约旦商会签订了《中国-约旦商事调解合作协议》。调解中心秘书处也正在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着手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调解规则方案,为中国—阿拉伯国家商事活动制定格式合同范本,参与培训,提供咨询等工作,共同致力于发挥出中阿商事调解中心在中阿法律服务全球领域内的显著影响和深远意义。
此外,在国际经贸易立法领域,调解也即将掀起新的一轮改革。2016年2月1日至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仲裁和调解) 在纽约召开了第六十四届会议。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内容为,“关于和解协议执行问题的工作,以确定相关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包括拟订一部公约、示范条文或指导意见。”商事调解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更能够充分尊重国际商事规律,提高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可执行性,通过拟定“示范条文”缩小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必将最终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开展,加深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交流,这对于中阿商事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方向,具有深远意义。
3、仲裁(Arbitration)
商事仲裁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贸易目的,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第三人进行公断,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最终裁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跨国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得到国内外法律界以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特别是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促使仲裁的裁决在全球范围内更容易被承认与执行。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目前已经有150多个国家或地区加入该公约,而大部份的阿拉伯国家也加入了《纽约公约》,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将成为中阿商事活动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
现阶段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仲裁活动中存在诸多的障碍,如大部份中阿商事活动都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境外仲裁机构鲜少有既熟悉中国法律又了解阿拉伯国家法律的仲裁员,同时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不可避免的语言障碍。有签于此,笔者建议在中阿商事活动协议中,应加强对仲裁条款的约定,如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中国的仲裁机构或者适用中国法律;大力培养素质过硬的仲裁员以及熟悉仲裁法律及程序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中国仲裁员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运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作为仲裁的前置性程序等推广我国特色的仲裁经验,使中阿商事纠纷的首选中国仲裁。
4、诉讼(litigation)
诉讼方式是指争议当事人就商事纠纷提交法院进行处理,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的方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是,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具备在各国的强制执行力,这点保证了商事纠纷后续的纠纷问题。但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存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及习俗的不同,导致同一商事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国家均具备管辖权,而管辖权的行使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及本国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各国法院就会因管辖权问题发生冲突。同时通过诉讼之后的生效判决被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也是一大难题,目前中国只与5个阿拉伯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因此,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在阿拉伯国家的实现将非常有限。
结合我国涉外律师在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在中阿商事活动中,一旦发生涉外诉讼,可先查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国是否同我国就商事案件的执行签订了司法互助条约来决定是否应诉或起诉,以确保诉讼判决的可执行性。同时在中阿商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尽管涉外诉讼案件有很强的地域性和专业性,中国律师通常也不在境外诉讼中出庭,但其协调、组织和监督的角色对案件的效率和结果往往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涉外诉讼耗时长、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有些阿拉伯国家还存在着政局不稳,时有内乱的情形,对诉讼成本的评估,诉讼结果的预判,律师都应当在前期对客户做好充分的风险告知等工作,并制定好后备方案。
总之,诉讼作为中阿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目前的可操作性不强,而涉外法律诉讼纠纷其本质是综合实力的较量,既有着宏观上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利益角逐,也有微观上国际涉外商事法律人才的比拼,唯有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一个个商事主体与以律师为代表的第三方法律服务提供者形成合力,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与孜孜不倦的追求,才能在涉外诉讼的战场上赢得更大的胜利。
四、结语
中国-阿拉伯国家商事活动作为“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宁夏与阿拉伯国家的商事活动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本文从法律制度建设,风险防控和纠纷解决三个方面阐述了中阿商事活动进行法律服务的路径与方法,尤其是对中阿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未来中阿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协商为第一层级,调解为第二层级,仲裁和诉讼作为终级解决的多层级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中阿经贸合作的长远发展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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