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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撞鬼的闹心事 宁夏贸促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点案例(九)

时间:2026-04-24
来源:宁夏贸易促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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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情况

我区某出口企业(下称“咨询企业”)在一次商务活动中发现,区外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使用的外观标识与咨询企业高度相似,唯一的不同之处便是无咨询企业LOGO,其余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内容与咨询企业的外观设计完全一致。咨询企业就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以及如何搜集维权证据进行咨询。

二、企业诉求

(一)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对咨询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二)如果侵权,咨询企业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三)如果采取法律手段,该如何搜集维权证据?

三、宁夏贸促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答复

(一)案涉行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侵权判定核心标准: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美学设计,而非商标等标识性内容,LOGO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要素,并非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核心。

因此本案中侵权方仅去除LOGO,未改变产品外观的核心设计特征,产品的整体形状、图案、色彩组合等与专利产品无实质性差异。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该细微改动不会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二)维权需具备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主张侵权维权的前提是企业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适格权利人,且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根据专利侵权证据搜集的核心要求,企业需先举证证明自身的权利基础,包括专利主体资格、专利有效性、权属合法性等,此为维权的法定前提。

(三)侵权证据搜集的核心要求。需围绕权利基础证据、侵权行为两大核心类别搜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有权维权”“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若后续主张损害赔偿,还需补充搜集损害赔偿相关证据。

三、证据搜集具体指引

(一)权利基础证据。此类证据需要证明企业有权维权,具体可包括下列证据。

1.主体资格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企业是适格的维权主体。

2.专利核心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含专利图片/照片、简要说明)、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最新法律状态(如是否有效、是否发生著录项目变更)。

3.专利有效性证明:近3年年费缴纳凭证,证明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定必备),证明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无无效风险。

4.权属证明:若专利存在转让、许可情形,需提供专利转让/许可合同、著录项目变更证明,证明企业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二)侵权行为证据。该类证据需要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具体可包括下列证据。

1.侵权实物/样品: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取被诉侵权产品,保留产品完整包装、标签,不得擅自拆解;若无法获取实物,需拍摄产品高清照片、视频,清晰展示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核心外观设计特征,与专利产品形成直观比对。

2.购买与交易凭证:公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发票、购销合同、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物流单、收货凭证等,全程办理公证,证明被诉侵权方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能锁定侵权主体。

3.宣传与许诺销售证据:搜集被诉侵权方在官网、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发布的产品宣传截图、产品手册、广告视频、展会资料、报价单等;对上述电子证据通过区块链存证、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明被诉侵权方存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4.技术比对材料: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照片逐项比对,形成书面《外观设计比对分析报告》,明确二者除LOGO外无其他实质性差异;必要时向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外观设计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侵权判定的关键证据。

5.生产/使用证据:若掌握被诉侵权方的生产线索,可搜集其工厂生产照片、生产记录、设备清单、产品使用现场视频等;若证据难以自行搜集,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依法调取被诉侵权方的生产、销售证据,锁定其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损害赔偿证据(若主张赔偿需补充)。若企业要求被诉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还需搜集自身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证据(如产品销量下降数据、利润损失核算报告)、被诉侵权方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证据(如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利润数据)、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证据等,为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依据。

四、工作建议

(一)外经贸企业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1.全面开展 FTO 检索,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企业在产品立项研发、外观设计定稿、开模量产、参展宣传及跨境出口前,应当开展FTO 自由实施检索,全面查询国内外有效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排查产品是否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提前排除侵权隐患。外向型企业应针对出口目标国家和地区开展本地化 FTO 检索,覆盖当地专利数据库、海关备案信息及市场监管要求,避免因法律制度差异导致跨境侵权、产品被扣或展会下架等风险。企业应当妥善留存 FTO 检索报告、风险评估记录及设计修改材料,发生纠纷时可作为无主观侵权故意的重要依据。

2.强化知识产权风控管理。企业在委托生产、代工及设计合作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划分及违约赔偿条款,要求合作方提供不侵权承诺及相关权利证明。产品设计应当坚持自主原创,不模仿、不照搬他人已获专利的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组合,对容易造成混淆的视觉特征进行差异化调整。规范线上线下产品宣传,官网、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展会等渠道不得使用侵权图片,不发布易引起混淆的宣传内容,跨境销售前完成目标市场合规核查。

3.建立常态化风险预警机制。持续跟踪行业专利动态,关注同行企业专利布局及权利状态,及时调整产品研发与设计方向。对重点产品、重点出口市场定期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形成排查记录,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提升风险识别与处置能力。

(二)外经贸企业如何保护已有知识产权。

1.及时申请权利确权,完善保护布局。企业完成产品外观设计后,应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步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增强权利稳定性。结合出口市场需求,通过巴黎公约、PCT 国际专利申请、海牙体系等途径,在目标国家和地区完成专利注册,实现跨境保护。同时结合商标、著作权等方式进行组合保护,构建专利、商标、版权协同保护体系,提升整体保护效果。

2.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与维护。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台账,完整记录专利证书、授权公告、申请日、授权日、年费缴费日期、法律状态及权属变更等信息,确保专利持续有效。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转让、实施许可、质押等事项及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保证权属清晰、法律状态可查。妥善保管专利证书、评价报告、设计底稿、研发记录、缴费凭证等全套资料,形成完整权利证据链。

3.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安排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国内电商平台、批发市场、行业展会及海外销售渠道进行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疑似侵权产品。建立侵权线索登记与处理机制,发现侵权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三)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如何化解。

1.及时固定证据,夯实维权基础。发生侵权纠纷后,企业应立即通过公证购买、区块链存证、时间戳固化、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侵权产品、宣传资料、交易记录、物流单据等证据。制作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清晰说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结合权利基础证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2.优先采用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在证据充分基础上,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侵权警告函,明确侵权事实、法律依据、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赔偿损失等要求。积极通过商事调解、行业协会、贸促会等第三方平台开展协商调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快速定纷止争,降低维权成本。

3.做好纠纷复盘,健全长效防控机制。纠纷处理完毕后,全面梳理侵权原因、维权流程、证据短板及处置效果,优化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 FTO 检索、专利布局、证据管理、侵权防控嵌入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全流程,形成规范化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升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商事合同调解条款示例

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宁夏调解中心,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各方都要认真履行该和解协议所载之各项内容。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xia Mediation Center of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for medi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entre’s medi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mediation. In case an amicable settlement agreement has been reached, the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商事合同仲裁条款示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丝绸之路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Silk Road Arbitration Center of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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