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举办企业合作洽谈会及路演推介活动项目投标邀请函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与中亚国家经贸往来和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宁夏与中亚地区在双向投资、对外经贸等领域开展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积极落实第十一届中国-中亚合作论坛各项成果,拟于11月中旬,组织我区相关企业参加第26届中亚国际食品工业博览会(26th Central Asian International Food Industry Exhibition)。同时,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两国举办中外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活动,拜会哈萨克斯坦及乌兹别克斯坦两国地方商协会,考察相关园区及企业,帮助我区企业寻找订单,增进与中亚市场经贸合作交流;与相关商协会加强交流互通和资源信息共享,拓展国际“朋友圈”。有关事宜如下:
一、项目名称
1.2024中国(宁夏)-哈萨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活动
2.2024中国(宁夏)-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
二、完成时限
2024年12月31日前。
三、项目内容
完成2024中国(宁夏)-哈萨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2024中国(宁夏)-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共计2场会议的会场、会见室租赁及搭建;背景板、展架、宣传行架、音响设备设备租赁及氛围营造;完成会议材料印刷、物料制作、翻译、摄像等会务工作;完成大会宣传工作;协助完成活动参会中外企业组织邀请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对接会活动安排、项目撮合、项目签约和实地考察等活动。具体方案见附件。
四、经费预算
两场推介会采购预算为人民币19万元,其中:2024中国(宁夏)-哈萨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10万元;中国(宁夏)-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预算9万元。包括会场布置费、设备费、翻译费、材料印刷费、餐费、宣传推广费等。
五、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4.投标人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5.投标人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6.投标人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
7.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提供查询结果)。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六、其他要求
2024年11月7日下午16:00,我会将对有意向的单位所报送的具体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如有意向,请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6:00前将方案报至蓝泰广场A座1404。
联系人:芦静 电 话:0951-8368355
附件:
1.综合评分表
2.2024中国(宁夏)-哈萨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实施方案活动
3.2024中国(宁夏)-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合作洽谈会暨路演推介会实施方案
宁夏贸易促进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供稿:联络合作处
编辑: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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